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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孕婦及胎兒死亡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出生,所以胎兒受到傷害,其自身沒有主張權利的資格。孕婦應該對胎兒受到傷害享有法律救濟的權利,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物質賠償部分確實難以包含孕婦懷孕期間的營養、誤工等損失,也難以包含胎兒出生後的身體瑕疵賠償。這是法律上的漏洞。
2、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可判精神賠償。發生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交通事故中胎兒死亡的沒有權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我國的民事權利自出生時才開始擁有。而胎兒也就是還沒有出生,沒有出生也就不享有民事權利,也就不享有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也就無法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
4、張三對孕婦造成了傷害,但是導致其流產或者胎兒夭折只能算作輕傷,因此在這一案件中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所以張三最終只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然而有不少網友認為,張三的行為其實是剝奪了胎兒成為公民的權利,從因果關系上來講,張三直接導致了胎兒的死亡,應該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5、法律分析:行為人駕駛機動車,撞到孕婦還致其死亡的,首先肯定是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了。因胎兒並不算自然人,因此撞死孕婦視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據此,若無其它加重情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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